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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买”出精神病 随州一消费者获赔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6:17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特约记者 文静 报道:因车辆质量问题,随州市一摩托经销商多次与购车者王某发生纠纷,致王某精神失常。昨日,记者获悉,此案经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摩托经销商对王某的精神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4039元。

  据了解,2004年2月4日,王某在随州市某摩托车经销处购买摩托车一辆。购销双方
口头约定:单价4200元,如有质量问题包换;先付款2500元,如无质量问题,尾款于同年7月3日前付清。王某按此约定当即付款2500元。后来他骑乘此摩托车发觉车身发热,遂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经销商调换车辆未成。同年6月22日,经销商找王某索要欠款,但是王某以摩托车有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2005年1月26日,经销商及其妻带三人到王某所在单位与他发生厮打,并强行将该摩托车运走。王某的精神因此而受刺激。2005年3月8日,随州市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王某以往身体健康,2005年1月26日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引起精神行为紊乱,存在幻听、妄想、行为冲动等症状,其发病时间、症状内容均与被打事件密切相关。

  2005年9月,王某将摩托经销商告上法庭。一审中法庭认为王某因购车余款和摩托车质量问题与经销商发生纠纷,导致经销商强行抢车,经销商行为虽然违法和不妥,但王某没有直接证据充分证明经销商在抢车中使其身体受到损害而导致患精神病,因此判决王某的诉请证据不足,事实不能认定。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院审理,确认王某的精神病与经销商的打骂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并作出由经销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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