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强奸幼女司法解释引发争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6:42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据《北京晨报》报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法院日前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施行伊始即引起法律署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争论。 争议一:纵容未成年人性犯罪
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张李丽告诉记者,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 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宗春山认为,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保持恋爱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符合法定年龄的未成年男子认定为强奸罪,显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新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一些市民在网上发表意见,提出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此司法解释一出台,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幼女,幼女的权利得不到司法的全面保护;一些未成年人会打法律的“擦边球”,在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也有人担心,新司法解释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 争议二:使“软暴力”逃脱制裁 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张李丽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一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更加人性化,使那些使用“软暴力”欺负别人的“坏小孩”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也有一些法律专家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此条司法解释没有对“软暴力”作出规定,不少使用“软暴力”的未成年人逃脱法律制裁(使用“硬暴力”索要财物的属恶性犯罪,不在宽饶之列)。实际上,“软暴力”的危害并不低于身体上的暴力伤害。在一个由成年人教唆、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案中,如果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对“幕后主使”也很难定罪。另外,所谓“数量不大”究竟指多少钱,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恐怕会出现同案异判情况。 争议三:“家贼”岂能说放就放 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专家宗春山认为,家庭财产关系比较特殊,未成年人一般都认为偷拿自己家或亲属家的东西不属于犯罪,强要定罪反而会破坏家庭关系。这类案件应以教育为主。 但也有的法律专家表示担心:一切盗窃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国家法律秩序,“家贼”案一旦上升为公诉案件,不能说放就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