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12小时”瓶颈有没有突破良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15 检察日报

  

“12小时”瓶颈有没有突破良方
话题背景:

  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即是后来被人们广为熟知的有关“12小时”的规定。

  该法实施以后,对检察机关提升执法能力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那些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抱着“扛过了12小时,你检察院就得放人”的侥幸心理,来对抗侦查,因此也就有了围绕“12小时”问题所展开的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这场较量至今仍然在持续着……

  模范金家庄:让每一个犯罪分子都胆寒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检察院是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十佳检察院”,其查办案件的能力威震江淮。而在马鞍山,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来说,数年来只要听说案件是由金家庄区检察院来查办,一个个无不闻之胆寒。春节前的一天,记者来到该院采访时,亲耳聆听了办案检察官们在12小时内突破案件的精彩故事。

  神秘女子被逮了个现形

  马鞍山曾有一个赫赫有名的烟草“能人”,他就是曾任该市烟草公司总经理、烟草专卖局局长的沈志刚。2002年的3月,一封反映其涉嫌受贿等经济问题的举报信飞到了金家庄区检察院。经过初步调查,发现沈志刚与江苏省无锡市一名神秘女子的关系非同一般,这女子多年来依靠沈的照顾,从马鞍山违规批得大量香烟销往无锡。

  按常规做法,先把沈志刚找来调查,但那无锡女子能不能找到,即使找到了,她愿不愿意出面作证?这些都是个未知数。办案人员决定暂不惊动沈志刚,而是一边对沈进行外围秘密侦查,一边对该女子进行布控。然而这女子十分“精明”,以至于办案人员的前两次布控都落空了。

  这年3月11日,有消息称该女子又来马鞍山运香烟。当晚时分,经过一番类似电影里的跟踪与反跟踪之后,当这名女子拉着非法获得的香烟准备逃离时,她被办案人员当场逮着。一进检察院,该女子就大呼冤枉,说自己是合法商人。“既然是合法商人,你经销香烟有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只此一句,就击中了其要害。不到6个小时,该女子就交代了向沈志刚行贿的事实,并说曾经送给沈一只价值1.1万元的瑞士“雷达”表。

  外围障碍扫清,正面接触沈志刚的时机成熟了。开始沈志刚丝毫不谈自己的问题。对此,办案人员采取冷处理的方法,任由他高谈阔论。5个多小时过去了,办案人员突然不经意地问了一句:“你把手腕子伸出来,应该有所感触吧?希望你在看时间的同时,也要看看自己的前途!”

  沈志刚闻听此言惊出一身冷汗,短暂的沉默之后,就全线崩溃了。2003年6月,沈志刚被安徽省高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记者点评:此案之所以能在12小时内成功突破,充分的秘密初查是关键。

  反常举动让检察官改变了策略

  2005年6月,马鞍山市检察院将该市土地发展中心收购科科员吴永宏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交给了金家庄区检察院,要求立即查处。

  接到任务后,该院办案人员当晚9点多钟就采取行动将吴永宏传唤到市检察院。沉默,还是沉默。夜里两点钟,吴永宏终于开口了:“我想交代,我要写下来。”

  吴永宏拿起笔,刚写下几个字,突然掉转笔尖,朝自己的喉咙戳去!办案人员迅速抓住他的手,夺下笔,但他脖子上还是留下了一条浅浅的血痕。紧急送到医院简单处理并带回后,吴永宏情绪已经稳定,交代了一起受贿2万多元的事实。

  吴的问题肯定没这么简单,否则不会采取这样极端的举动。办案人员决定把吴带回金家庄区检察院继续讯问。变换一下讯问地点,使得吴永宏的心理防线被彻底摧垮,他一下子交代出自己骗取公款并与他人共同贪污20多万元的情况。此时离吴永宏到案只有10来个小时的时间。

  根据吴的交代,第二天下午,该市地产责任公司材料供应部经理陈富斌被传唤到案,并且很快就倒出了“豆子”,至当晚10点来钟,吴、陈等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已经蹿升至40多万元。2005年11月,吴永宏、陈富斌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五年。

  记者点评:在预审中始终关注每个细节,然后采取相应的对策,无疑有助于案件在法定时限内突破。

  从天而降缴获了行贿账本

  2003年6月底,有人向金家庄区检察院举报个体包工头薛某向马钢公司有关人员行贿问题,时间、地点交代得清清楚楚。对于这样一条可查性极强的举报线索,办案人员立即到薛某的住处对其进行传唤。面对突然出现的办案人员,薛某毫无防备,一本事后证明是其行贿记录的账本依然摆在桌上。

  这个本子与薛某一起被带到了检察院。办案人员单刀直入地问起他行贿的有关情况,因为突然,又由于账本捏在人家手里,薛某稍作抵抗就交代出为了承揽工程,先后向马刚第二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建设技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吴玉良等三人行贿的基本事实。

  顺着薛某的交代,吴玉良等三名嫌疑人分别被“请”进了检察院。一番斗智斗勇后,12小时之内三名嫌疑人都乖乖地缴械,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这样,从接到举报到三起案件全部告破,前后只用了7天时间。三名被告人后因分别犯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刑,且都没有上诉。

  记者点评:兵贵神速,乃决胜之道。

  金家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孝法点评:我们人大每年都会接到很多投诉,但却没有接到一起关于金家庄区检察院不严格执法方面的反映。其之所以能够严格执行关于“12小时”的规定,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该院党组班子是个过硬的班子,法律意识强,对自身要求很高;二是通过政治教育、学历教育和培训,以及严格的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三是科技强检方面做得好,不愧为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示范院”。办案中的科技含量高,对于在12小时内突破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学界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博士陈学权:转变观念是根本出路

  对于“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实务部门的同志普遍感觉到12个小时不够用,希望在立法上将拘传的时间延长些。笔者认为,现行立法规定的将拘传时间限制在12小时之内是科学的,没必要从立法上进行延长。

  其理由在于:拘传的本质就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而非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就其到案接受调查而言,主要是为了对其进行讯问,一次问12个小时显然是足够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增加其时间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实践中以拘传为名进行变相拘禁。

  解决拘传时间不够用的根本出路关键在于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的转变。我们应放弃靠12小时突破案件的传统观念,将这12小时仅仅视做是侦查机关与嫌疑人第一次交锋,了解嫌疑人的底细,为下一步的侦查奠定基础。在侦查模式的转变上,要从依赖人证的侦查模式转变到重视物证收集的侦查模式,从依赖口供定案转变到不需要口供就能定案。若能如此,在铁的事实面前,再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也会低头认罪。

  业内观点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提高“三种能力”是关键

  如何做到既严格执行法律关于“12小时”的规定,又能有效地应对这一“瓶颈”所带来的挑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认为,必须着力提高“三种能力”,即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秘密初查的能力和预审突破的能力。

  一、强化自行发现线索能力。柯汉民认为,检察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是一个高发期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要主动出击,改变原来等案上门的状况,通过查办案件和深挖来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只有在办案中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关联性、行业性等特征,由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到举一反三、深挖细查,在深挖窝案串案上下功夫,在抓系统、系统抓上下功夫。这样得来的线索才更有价值,才比较容易突破。

  通过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库来科学管理线索和注意“经营”线索,也是实现最终有效突破案件的方法之一。柯汉民说,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可以使孤立零散的犯罪线索形成信息链,从而找出线索中的共同发案规律,发掘出其中潜藏的开发利用价值。而对暂时不具备初查价值的线索进行长期“经营”可以放大线索的价值,使得线索“增值升效”,从而一线带多线,一案带多案。这些基础性工作都能够更好地为今后初查和实现12小时内突破案件创造条件、提供依据。

  二、重视前置侦查重心。初查实际上是将侦查工作的重心前移,它决定着最终能否立案,初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成案率和将来的案件质量,也是解决好12小时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柯汉民认为,要搞好初查工作,必须掌握初查方法和技巧。他因此建议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提高针对性,要在众多线索中筛选出最有初查价值、最有成案可能性的线索。其次要提高计划性,选准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第三要提高及时性,在初查方向决定之后,要迅速展开初查。第四要提高隐蔽性,有效防止被查对象逃跑、串供和毁灭证据,同时保护无辜者的声誉。

  三、加强预审突破的能力。立案建立在初查的基础上,决定着后续侦查工作的方向和整个案件的成败,因此一旦立案,就意味着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所以能不能下决心立案,预审突破起着决定性作用,尤其在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后的12小时内的预审最为关键。柯汉民认为,在这方面要把握好五个环节:

  一是把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机。在初查不充分,证据不扎实时,一般不要轻易接触犯罪嫌疑人。二是要制订周密的讯问方案。三是灵活运用讯问谋略。四是强化对讯问工作的决策指挥。五是要敢于决策、善于决策。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陶芳德:应赋予相应的侦查手段

  “两法”修改实施已经9年了,为什么“12小时”问题会始终成为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一道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陶芳德认为,这是因为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所致。

  侦查机关为什么关注“12小时”问题,陶芳德认为,这主要是想拿口供,假如不依赖口供,就不会发生12小时问题。在陶芳德看来,有没有12小时的限制,根本区别不大,关键是侦查手段、侦查措施要跟上。因此,有关方面必须在立法上解决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问题。

  要想突破案件,还要靠侦查谋略。通过一定的谋略,在初查期间就能获取大量的证据,在立案后的预审中讲究策略,从而编织出一定的信息网,使得其完全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下,这样就比较容易突破案件。

  有手段,可以保证尽快立案;有谋略,可以扩大战果,继续深挖案件。所以,光有手段没有谋略也不行,这两者缺一不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