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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邮件,不能用挂号收据替代回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15 检察日报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其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邮寄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的一种,是指司法机关在受送达人距离较远,交通不便,不能、不便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通过邮政部门,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一条简便、安全、快捷的送达途径,是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一个有效手段。笔者在审查案卷中发现,在进行邮寄送达时,某些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仅将挂号收据附卷便认为送达完毕,将挂号收据上记
载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其实,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首先,挂号收据不同于挂号回执。挂号收据是司法机关在邮寄送达中,将诉讼文件交邮后,邮政部门出具的,收到邮件和收取邮资专用的证明另具备查功能;而挂号回执是邮政部门将邮件诉讼文书已送交收件人,并有收件人签名或盖章的凭证。也就是说,挂号收据仅能证明,在邮寄送达中,司法机关已将诉讼文件交邮;挂号回执才能证明收件人已收到诉讼文件。

  其次,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邮寄送达中,由于收件人不明、地址不详而造成的退件及因邮途延误造成的邮件迟延现象时有发生;而送达日期往往是确定进行某些诉讼活动如提交答辩状行使诉讼权利如上诉权期间的起算标准。如果将挂号收据混同于挂号回执,就势必混淆了交邮日期与送达日期,侵害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河北省邱县检察院 睢景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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