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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须15日内还清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18 长沙晚报

  

“老赖”须15日内还清债

  吴志立宋韧图

  本报讯昨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向一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发布执行敦促令,并委托本报刊登拒执人名单,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
实行相应的奖励。据了解,这是继该院发布限制最高消费令后的又一新举措,在我省尚属首次。

  全省首推执行敦促令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些当事人对此不以为然。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戴波告诉记者,部分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文书视若无睹,拒不履行还债义务,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为了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芙蓉区法院决定通过本报向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布执行敦促令,责令其在15日内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最高可奖执行款的5%

  为配合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敦促令的实施,合理利用社会整体资源,加大执行工作中查找执行线索的信息量,芙蓉区法院决定实行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即通常所说的“悬赏执行”。对知情人举报的内容,经该院查证属实,并能予以执行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可按实际执行到位的款项的1%~5%予以奖励;根据举报,使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得以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财产价值的1%~5%,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知情人在举报时,可以告知人民法院其身分事项,人民法院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

  三类人举报不能获得奖励

  该院同时明确三类人不能获得奖励:长沙市辖区内法院工作人员;长沙市辖区外法院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举报人是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是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悬赏执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对举报的奖励费用将被视为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从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款项中优先提取。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等等。芙蓉区法院举报电话:0731-4784841、4784835。

  相关链接

  16名拒执人名单

  1.钟明义女,1963年4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袁家岭新生村1栋中门305号,长沙多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11.9178万元。

  2.盛建华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省检察院宿舍)007栋,湖南省广通石燕湖生态旅游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27.8819万元。

  3.胡赞好女,1972年5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樟木坝新世纪家园B6栋102号,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11万元。

  4.吴直飞男,1958年8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中国电信职工住宅区7栋2单元704室。拒不履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民二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11.7239万元。

  5.汪敏芳女,1966年6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东屯渡农场一分场花桥组。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19万元。

  6.徐铀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2号梅岭村7栋703房。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5.0289万元。

  7.李舸男,1971年4月18日,住长沙市文艺路乔庄97号湘运宿舍4单元408号。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督字第47号支付令,债务标的为117.5388万元。

  8.湘江宾馆,法定代表人邹伟。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982、983、98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9.长沙市振欣铝合金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朱翠兰;长沙市环保塑化炼油厂,法定代表人王旭;刘卫东、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戥子桥1栋101房。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60万元(说明:三人是同一案件)。

  10.湖南金海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江,住长沙市芙蓉中路137号。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45万元。

  11.李志强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朝阳二村41栋301号。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4)芙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债务标的为10.4324万元。

  12.李志明男,1975年2月29日出生,住岳麓区石佳村。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6.5万元。

  13.刘德祥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住岳麓区观沙岭村早禾组。拒不履行芙蓉区法院(2005)芙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债务标的为8.9830万元。

  14.肖正芳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中路127号。拒不履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债务标的为10.0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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