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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安出台警务问责规定 37项行为将被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0:5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深圳2月10日消息(记者李强)昨天,深圳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深圳市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从2006年2月起试行。依据该规定,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共有37项问责行为将被追究责任,最严重处分为开除公职。深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王晓南表示,《问责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在职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群众发现民警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力,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据了解,《问责规定》共分4章26条,包括问责的指导原则、问责对象、问责行为、对问责行为的处理处分,以及市局各职能部门如何各司其责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问责等几大方面。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以及日常公安行政执法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问责规定》细化了对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力的共计37项问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25项为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的问责行为,比如,对报案、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当撤消的案件不予撤消,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不应当撤消的案件予以撤消的等等。另外12项为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责行为,比如在窗口服务、对待群众求助、受理来信来访或者接处警工作中,存在冷、硬、横、推行为的;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违反考核、办公秩序、值班备勤等正规化管理相关规定的等等。问责行为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将根据其被追究的责任大小、轻重,在该局年终绩效考核中确定考核等次,从而决定其是否称职,或者是否被降级。最严重处分为开除公职。此外,对问责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问责;对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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