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红包” 不能乱拿国税总局:须缴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1:1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 据《新闻晨报》报道,从今年起,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指望利用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避税”的行为将变得越来越难。昨天,国税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强调,“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称将对违规单位予以处罚。 国税总局认为,目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个税代缴方面主要存在3种违规行为。其
根据今年元旦刚刚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有“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余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4项津贴能够享受免税优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