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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庭调解一起海上人身死亡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3:59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2005年12月,海事庭接到了一起海上人身死亡纠纷案件,案件主要事实是:2005年9月25日,装卸工魏某由其所在公司班长带领到登船清扫燃煤,在工作完毕,准备登岸时,魏某落海死亡。市政府主管部门作出报告,认定船东、货主、港方及其所属公司应承担安全责任,原告遂将责任各方起诉至海事法院,要求赔偿38万元各类损失。青岛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司法救助,为原告办理了诉讼费缓缴手续。

  主办法官阅卷后发现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明显缺乏诉讼知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完整地证明本案事实,调取证据申请书也未能提供明确的线索和联系方式,短期结案有较大难度;此外,原告诉讼请求数额明显虚高。时近年关,如不尽快妥善处理,一方面导致当事人的损失扩大,另一方面极易引发当事人情绪激化。随后的调查和庭前证据质证工作却使本案的发展出现了意外的转折。主办法官和书记员从公安等机关调取的材料显示:经鉴定,死者魏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超标,死者落水前为醉酒状态。尽管市政府主管部门已作出了事故认定报告,认定各被告均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但各被告均认为本身并无过错,不愿承担赔偿费用。

  本案的庭审是在案件受理后一个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的,而此时距春节只有不到十天了。庭审时,当原告陈述时,死者的妻子陈某在宣读其书写的材料时哽咽不能自禁,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当听到材料里如诗回忆夫妻二人从前的甜蜜和誓盟,而如今只能面对死者冰凉的遗体等词句时,闻者都不禁叹息。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分别进行了调解。主办法官在对原告介绍案情时,首先表示了对其本人和家庭的同情,同时也指出受害人本身的过错,对于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诉讼请求数额过高,希望原告慎重考虑调解数额。对于各被告,主办法官希望从人道主义和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尽量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在各方诉讼代理人的配合下,主办法官与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直接沟通,将本案的庭审情况和原告的经济困境进行了介绍,也得到了各方的积极响应。

  农历腊月二十五,调解最终达成,本案中的船东、货主,考虑到三原告的经济状况由于魏某的死亡而产生困难,愿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当天补偿款即交至海事法院,此案得以调解结案。

  (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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