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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态度差将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4:02 深圳晚报

  深圳市公安局出台《问责规定》,详细列出37项问责行为

  民警态度差将被追究责任

  本报记者戴书伟通讯员龚宣报道今后,市民到公安机关办证、来访以及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如果对方服务态度不好,公安机关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昨日下午,深圳市公
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局出台了《深圳市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以下简称《问责规定》),并于本月起开始试行。依据该规定,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共有37项问责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问责规定》共分四章二十六条,包括问责的指导原则、问责对象、问责行为、对问责行为的处理处分,以及市局各职能部门如何各司其责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问责等几大方面,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以及日常公安行政执法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问责规定》细化了对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力的共计37项问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25项为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的问责行为,比如,对报案、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当撤销的案件不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不应当撤销的案件予以撤销等等。另外12项为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责行为,比如,在窗口服务、对待群众求助、受理来信来访或者接处警工作中,存在冷、硬、横、推行为的;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违反考核、办公秩序、值班备勤等正规化管理相关规定的等等。问责行为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将根据其被追究的责任大小、轻重,在该局年终绩效考核中确定考核等次,从而决定其是否称职,或者是否被降级。

  据悉,该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人民警察、在职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处理方式包括: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辞退;给予处分等9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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