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延迟半年撤行政长官秘密监察指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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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4:3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10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高等法院昨日裁定秘密监察有违《基本法》三十条,但强调行政长官针对秘密监察颁布的行政指令合法,没有失职,但无法取代法例使秘密监察变得合法;为免法治出现真空,法庭接纳特区政府申请,延迟半年撤销行政指令。 立法会议员就政府“秘密监察”提出司法复核案,历时半年后昨日在高等法院裁决,法庭裁定,执法当局进行秘密监察,不能以特首行政命令作依据。这一裁定,意味着特区
《电讯条例》三十三条是今次案件的关键条例,该条例列明行政长官有权因公众利益签发指令,让执法部门进行合法勾线。法官夏正民昨日在书面判词中指出,该条例违反基本法三十条及人权法。 他称,由于行政命令不属于法例,故执法部门持行政指令进行“勾线”没有法律依据,但法院无权宣布行政指令属违宪,法庭亦看不到曾荫权有失职的地方。 夏正民承认,一旦撤销命令便会产生法律真空,令执法部门不能进行秘密监察等活动,对香港法治构成威胁,因此接纳特区政府较早向法庭申请,当法庭裁定《电讯条例》及行政命令被判违宪时,有关条例及命令仍可“暂时生效”(temporary validity)半年,以便特区政府有时间立法。 根据基本法第三十条订明,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非执法部门基于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勾线,否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