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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血造成疾病传播可追究采血站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4: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血站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张小磊、通讯员张学元报道:血液包装袋上标明献血者姓名的传统做法将被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所取代。记者前日从广州市血液中心获悉,为了献血者的信息保密,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血站管理办法》中增加了这项规定。

  据悉,《血站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已经实施6年、于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血站管理办法》较《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规定血站由人民政府设置,实行政府设置垄断;取消基层血站设置;保留极少数中心血库;原办法中对血站的执业许可全部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完善了执业审核制度建设;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配送要求;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纳入《血站管理办法》。

  血站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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