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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关键证人要出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6:1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昨天表示,本市法院今年将提高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抓好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的工作。这意味着今后北京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中,案件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将走上证人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而这一幕在过去的死刑案件审理中极为少见。

  秦正安昨天在全市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说,北京法院要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审理,
“高、中两级法院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继续坚持对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严格死刑案件审理期限,抓好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我国目前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因为怕被报复、被非议,出庭率极低。

  北京法院此次要求死刑案件证人出庭,是在最高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法院要求一审案件必须强化证人出庭和排除非法证据,二审案件必须强化开庭审判,必要时关键证人也要出庭。

  出庭证人接受法庭询问,其证言可以当庭质证和核实,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可以使控辩双方的观点得到最大的抗衡。证人出庭将会使目前的法庭质证形式发生变化,由检察官按部就班地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变为控辩双方对关键证人、鉴定人交叉盘问,增加了证明犯罪的不确定性,对控辩双方的法律素养、思维能力、应变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关法律人士建议我国应强化证人出庭制度。《英国法律制度》规定:“地方法院可以签发传票或拘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皇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则签发证人令或证人传票强制证人出庭。如拒不出庭,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美国、日本等国均作了类似的强迫证人出庭的规定,因此关键证人出庭率比较高。而我国对证人拒证并未规定强制方法。专家建议应追究证人非法拒证的法律责任,并完善证人保障制度。

  实习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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