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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三罪并罚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6:15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文波)今天上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因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三宗罪,被市一中院判决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于大路的领导、农发行另一名原副行长胡楚寿,已于1月18日被判无期徒刑。

  于大路今年51岁,并具有研究生文化。1998年期间,于大路利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

汽车租赁业务、选择汽车供货商的职务便利,收受天津中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给
予的贿赂款42万元。1999年初,于大路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的设备供货商,为此,他收受深圳贝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给予的贿赂款30万元。1999年8月,于大路与深圳亚捷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杰(已判刑)共谋,向承揽到农发行设备租赁业务的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安索要贿赂款共计400万元。2000年3月,于大路又收受海南瑞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给予的贿赂款100万元。2001年3月至11月期间,于大路多次收受中电租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59万元,因为他给中电租公司承揽农发行4.3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提供了“帮助”。

  除受贿5起外,于大路还犯有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期间,于大路利用其主管农发行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共计410万元,用于个人

股票交易使用。此外,1998年底,时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的于大路为了升官,向时任农发行副行长的胡楚寿行贿30万元。1999年11月底至2000年3月,上级有关部门到农发行考查后备干部时,胡楚寿利用职务便利推荐了于大路,并为于大路任农发行行长助理提供了“帮助”。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大路的行为已构成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罪,鉴于于大路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该院对于大路从轻处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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