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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原副行长3罪并罚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0:47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李京华 牛爱民)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于大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法院介绍,于大路在担任中国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汽车租赁业务、选择汽车供货商的职务便利,于1997年3月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的设备供货商,收
受贿赂款30万元;于1998年指定天津中银公司为农发行的汽车供货商,收受贿赂款42万元。2002年8月,国家审计署对农发行进行审计,于大路恐受贿事实败露,将该款退还天津中银公司。

  1999年8月,因深圳亚捷公司未能承揽到农发行3亿元设备租赁业务,于大路与深圳亚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共谋,以“若想独自承揽全部租赁业务,就要为竞争对手支付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租赁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要贿赂款400万元。

  在1997年至2001年间,于大路利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设备采购业务和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农发行向海南瑞丰公司采购设备业务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海南瑞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款100万元;为中电租公司承揽农发行4.3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中电租公司的贿赂款共计259万元。

  法院查明,在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间,于大路利用其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农发行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共计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目前,该款已全部退还。

  1998年底,他在担任财会部主任时,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当时的农发行副行长的胡楚寿(已判刑)的帮助,通过胡之子给予胡30万元。1999年11月底至2000年3月,上级有关部门到农发行考察后备干部时,胡楚寿利用职务便利推荐了于大路,为于大路升任农发行行长助理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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