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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三罪并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2: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10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于大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法院介绍,今年51岁的于大路在担任中国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汽车租赁业务、选择汽车供货商的职务便利,于1997年3月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的设备供货商,收受贿赂款30万元;于1998年指定天津中银公司为农发行的汽车供货商,收受贿赂
款42万元。2002年8月,国家审计署对农发行进行审计,于大路恐受贿事实败露,将该款退还天津中银公司。

  1999年8月,因深圳亚捷公司未能承揽到农发行3亿元设备租赁业务,于大路与深圳亚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共谋,以“若想独自承揽全部租赁业务,就要为竞争对手支付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租赁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要贿赂款400万元。

  在1997年至2001年间,于大路利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设备采购业务和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海南瑞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款100万元;并多次收受中电租公司的贿赂款共计259万元。

  法院查明,在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间,于大路利用其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农发行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共计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目前,该款已全部退还。

  法院还查明,于大路还进行了买官。1998年底,他在担任财会部主任时,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当时的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已判刑)的帮助,通过胡之子给予胡30万元。

  法院认为,于大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所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亦应依法惩处。但鉴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同时还能够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

  (李京华、牛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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