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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挪用公款农发行原副行长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2:44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10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于大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法院介绍,今年51岁的于大路在担任中国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于1997年3月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的设备供货商,收受贿赂款30万元;于1998年指定天津中银公司为农发行的汽车供货商,收受贿赂款42万元。此外法院查明,1999年8月,于大路向某公
司索要贿赂款400万元。法院查明,于大路还曾利用其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农发行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共计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于大路还进行了买官。1998年底,他在担任财会部主任时,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当时的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已判刑)的帮助,通过胡之子给予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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