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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案外有案 绑架大案牵出诈骗大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6:0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公诉机关查明,去年5月21日凌晨,阚彤彤等人驾车尾随受害人李某驾驶的宝马车,故意将车撞向宝马车尾部制造事故,将李骗至慢车道上。林某和另两名同伙采用卡颈殴打等方式强行将李某弄上富康车,带至事先租下的房屋内。他们用封口胶蒙住李的眼睛,用手铐铐其双手,将其关入事先准备的铁笼内,又打电话给李家人勒索200万赎金。阚等人从受害人李某的卡上取走现金16万元,并在商场购物消费4万余元。当月23日中午,阚彤彤等人将宝马车车主李某释放。绑匪将李某释放后,仍打电话向其索要赎金。去年5月30凌晨,阚彤彤等人
相继落入法网,并追回现金122345元和所购衣服等。

  另外,在调查“5·21”绑架案过程中,公安机关还查明,2000年3月,阚彤彤、林兵等人伙同严某,以不存在的“西安永昌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担保,骗得西安某医药公司价值60多万元的药品后销赃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阚彤彤、林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9条之规定;阚彤彤、林兵、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阚彤彤、林兵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严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

  焦点一:是不是共谋?

  公诉机关称,案发前,阚等人预谋后购买了汽车、铁笼、手铐等作案工具,共同实施绑架了被害人李某,其行为属于共谋。

  而阚彤彤辩称,汽车并不是为了作案而购买的,因买富康车之前,他就买了一辆奥拓车,租房是为了做生意,用来堆放啤酒等货物的,铁笼子是用来养狗看家的,手铐则是用来锁农用车的。另外阚等人的辩护律师也认为,阚等人事前并无通谋,不属于共谋行为。

  焦点二:是否犯罪中止?

  阚彤彤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阚和林在李某绑架后一直有放人的意愿,最终还是将李某放了,事后阚等人给李打电话,不是索要赎金,而是叫李某到公安局将他们的作案记录消除,其所作所为属犯罪中止。

  公诉机关则称,阚彤彤、林兵之所以放人,是因为李的家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在李承诺如果放他走后一定拿钱补偿的情况下,才将李丢在绕城公路上;另外,放人之后阚等人还打电话给李索要钱财。所以,阚等人放李某走的行为是事情暴露后的被迫放人,不属犯罪中止。记者庞山岚实习生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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