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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同命不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8:06 潇湘晨报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很多农村居民离开家乡到城市中谋生,并定居在城市,但由于各种原因,其户籍并没有相应的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从我国户籍制度来讲仍然属于农村居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农业人口。然而由于他们早已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其消费性支出与具有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一样,早已按城市标准在生活。

  本报邀请到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秦希燕、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刘心
稳、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李永军、中南大学法院民法学教授余卫明、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博士蒋学跃及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此案原告代理律师王剑(排名不分先后)对此案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赔偿额为何差距如此大

  蒋学跃: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赔偿数额差别如此之大,主要是由于对损害赔偿的确定在法律上很少能够给出一个具体精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即使有也是一个大致的标准和原则,如2003年12月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只是最大程度地给出了一个计算标准,这些问题在更多情况下是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权利。当然按照我们美好的愿望,法学家和立法者应该必须给出这样的答案,但是涉及到损害赔偿数额计算问题,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我们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密考虑到所有的因素,更多情况下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答案,必须求助于法官个人的考虑。所以,在本案中在我们相信两个法院的法官是在独立情况下做出的,这样的差别,如果仅仅就数额本身,不涉及其他方面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秦希燕:对于同一案件中,死亡结果导致赔偿额有差距,这是因为受害人本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以及被害人是否有被抚养人等情况存在不同所致。即便是同一案件中死者上述情况等不同,最终获得赔偿也会有差距。

  赔偿按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李永军:计算数额的多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计算。本案中,因为死者已经同儿子生活城市多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应当仅仅依照条文。

  秦希燕:蔡佑兰1995年便在长沙市跟随儿子居住多年,赔偿额度依然按照农村人均收入计算,是因为蔡佑兰系农村居民而非城市居民。蔡佑兰虽然在城市生活多年,但户口仍然属于农村户口,所以依然是农村居民,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赔偿数额。

  争议司法《解释》的合理合法性

  刘心稳:司法解释的本义对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别,就是按照户籍所在地划分的,所以居民的含义是特定的,并不因为实际居住地而自然转换户籍所在地。该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正式公布的,其本身是合法的。司法解释在决定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时,追求一个稳定的评价标准,考虑到了我国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差异,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是能够理解的。

  王剑:司法解释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得到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对如何应用法律所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阐释和说明。目前司法解释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据是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首次对法律解释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及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也有类似规定,对司法解释存在的合法性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但联系到本案,合法的并不一定是合理的。

  余卫明:《解释》的合理性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引起的“同命不同价”讨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对该司法解释的质疑。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为了对死者的生命价值做出相应的反应,不得不用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进行赔偿就必然会涉及标准问题,以死者的城镇或农村户口作为计算赔偿金的标准,虽体现了我国现实存在的城乡差别,但对持农村户口者而言,就极不公平。按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农村人生来就命贱。虽然说城镇的生活费用远高于农村,但这不足以成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在我国逐步淡化户籍制度、缩小城乡差别的今天,仍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强化这种差别,就显得不合时宜,大失公平了。

  本报记者熊智能袁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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