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少得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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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8:07 潇湘晨报 | |||||||||||||
★城乡不平等樊篱仍然存在
事件:一妇女在长沙公交车上摔倒后死亡,法院一审判赔20余万,二审判赔8万 改判原因:死者为农业户口,应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而一审是按照城市居民标准核算的 专家:有的表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考虑了城乡收入差异;有的表示,以户口所在地来决定赔偿额度是一种不合理制度 到昨日,李朝晖为母亲的维权行动终于有了结果,但前后赔偿金相差悬殊却让他大失所望。 2004年10月的一天,李朝晖的母亲蔡佑兰在106路公交车上摔倒后,不治身亡。但李朝晖对长沙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并不满意:因为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跌至二审的8万。遭此变故的唯一原因就是蔡佑兰是农业户口。在狭小的家中,李朝晖感慨地对记者说:“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他很难理解也无法从感情上接受这样的法律规定。针对这一案例,全国一些法律专家纷纷作了一番探讨。 事件: 乘客倒地不治而亡 2004年10月27日一大早,56岁的蔡佑兰从湖南大学的牌楼口站上了106路公交车,她准备去伍家岭的一亲戚家。上车时,车内乘客很多,拥挤不堪,公交车过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站后,已是早上7时10分。车内除了驾驶员周某外,还有5名乘客。蔡佑兰坐在驾驶员周某后面的座位上。 公交车经过湘雅路老百姓大药房后,周某突然听到后面几位乘客喊“停车!”周某扭头往后望,发现一妇女(即蔡佑兰)倒在车内,不省人事。随后,几名乘客把蔡扶到座位上,公交车到新河终点站后,蔡仍昏迷不醒。此时,周某拨打求救电话,接着公交车公司派人将蔡送到长沙市第一人民医院。次日下午,蔡停止了心跳。 对于蔡佑兰死亡一事,随后长沙市公交总公司出具了一份调查意见。调查意见称:“在公交车刚离开湘雅路老百姓大药房站正常行驶时,蔡佑兰突然倒向地板,当时车内乘客以为她发癫痫病,车到终点站后蔡仍未苏醒,驾驶员发现她并不是癫痫病,赶紧拨打110、120求救电话。” 根据以上理由,公交总公司认为蔡系自身健康原因死亡,公司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公交总公司还向有关部门出示了当时几名乘客的证词,这些证词表明蔡倒地是她自己的原因,与公交车行驶无关。 对于蔡佑兰的死亡原因,长沙市第一医院的诊断结果为:高血压性脑出血并脑疝。 在医院救治时,公交总公司为蔡支付了1614.7元医药费。 随后,蔡的家人与公交总公司协调善后此事,但没结果,其家人此时一筹莫展。 证人: 死者因行驶原因摔倒 对于母亲的死,李朝晖除了悲痛还有满腹疑惑:母亲一向身体健康,怎么会无端发病呢?他觉得母亲的死大有隐情。要查出究竟,关键是要寻找到当时与母亲同车的乘客。 以后的日子里,李朝晖拿着母亲的大幅照片,每天用旅行袋装着从牌楼口上了106路早班车,他拿出照片问每一个乘客,看谁跟母亲一同乘过那趟车,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毫无结果。 当年12月,李朝晖辗转得知,事发时还有4名乘客与母亲一同在车上,几经周折,12月13日李朝晖得到了当时的乘客易振华、薛瑞泽两人的住址。 同时,令李朝晖欣慰的是,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自己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王剑律师直接参与本案的办理。 王律师找到易、薛两位证人,简要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听到蔡佑兰的死讯,两位证人大吃一惊,他们向王律师详细介绍了当时的情况: 当日早上,当车行至老百姓大药房站后,前面有两辆公交车仍在下客,于是驾驶员向左拐超车出站,刚超过两辆公交车,迎面又来了一辆大车,驾驶员不得不猛将车向右一拐,只听“嘭”的一响,蔡佑兰摔出了座位,脑袋撞在地上…… 随后,乘客们边要驾驶员停车,边跑到蔡身边,此时蔡右侧卧地,不能动弹也不能说话,听到乘客们的叫喊声,仅仅只睁开了眼睛。乘客们要驾驶员马上把蔡送往医院,但驾驶员没有离开座位,仍然将车开到新河终点站。 最直接的证人终于找到了。王律师当即给目击者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而易、薛两人也表示愿意出庭作证,陈述真相。 判决: 公交公司应付赔偿责任 2005年3月,李朝晖等人将长沙市公交总公司告上了雨花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36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5年6月,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被告双方展开了一番舌战:事发时,公交车是否在“平稳行驶”?蔡佑兰是自身发病还是随车摔倒……这些细节都是争论的焦点。双方都知道这些细节链的最终认定才可以确认蔡佑兰死亡的真正原因,所以针锋相对,各不相让,而易、薛两位乘客的出庭作证,则使法庭的气氛达到高潮。当庭审理后,法庭进行了认真合议,最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蔡佑兰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驾驶员驾车过程中处置不当,致使蔡摔倒,且在其倒地受伤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造成其因伤重医治无效死亡,侵害了蔡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当对蔡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被告无法证明蔡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听到审判长当庭作出的裁决,李朝晖觉得眼里有些湿润。 2005年6月13日,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9.7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7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7万元。 随后,被告方长沙市公交总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 变故: 赔偿金跌至8万 今年1月4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认为,长沙市公交总公司对蔡佑兰的死亡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认为,在核算蔡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参照农村居民的标准,因为一审时是按照城市居民标准核算的。 由此,二审判决公交总公司赔偿蔡费用总计8.6万余元。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是根据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 赔偿数额的变化首先让李朝晖感到意外,而造成这种意外的原因只有一个:蔡佑兰系农业户口。 李朝晖及父母的老家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1989年李朝晖到长沙就业,1994年李的户籍迁入长沙市。李朝晖介绍,到长沙后,母亲虽然户籍没有迁入长沙,但一直是跟他住在长沙,已经10多年了。昨日上午,李朝晖拿到了长沙市公交总公司的赔偿,因为母亲是农业户口,赔偿少了12万。李朝晖无可奈何地对记者说:“为什么一下区别这么大,这个解释对农业居民充满歧视,这是在法制上的一种不公平啊!” 李朝晖表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将向有关部门申诉。 本报记者袁名清熊智能实习生郑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