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8:12 新桂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文彩云)为奖励我区的体育健将、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近日出台。据悉,在奥运会上获得冠军的运动员,自治区将对其奖励30万元人民币。 在运动员名次奖方面,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3名,将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运动员在亚运会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4万元、2万元、1.2万元
办法中明确,如果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该教练员可以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的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相同。编辑:杨东作者:文彩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