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广西将实施新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8:20 新桂网

  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定价调价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韦芳芳)从3月1日起,我区将实行新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原来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明确规定,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对那些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在认为
有必要时进行成本监审。

  今年以前,广西已制定了两批成本监审目录,监审目录把水、电、管道燃气、教育等公共服务性商品列入了成本监审范围,新的成本监审办法则使成本监审范围有所扩大,并有了一些突破和创新。如新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从而扩大了成本监审的范围。同时,在新办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同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和成本报表,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从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定价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区别,解决了长期困扰价格工作的一个重大法律障碍,增强了价格决策的权威性。

  自治区成本调查队队长谢学平告诉记者,成本监审有两个重要意义,一为企业提出调价申请后,通过成本监审,可以核减企业自己提出的成本数字。这几年来,几乎企业每次调价,成本调查队的成本监审都能核减企业提出的10%以上的成本,从而降低调价标准。成本监审的另外一个意义则是为政府定价商品提供定价依据。编辑:杨东作者:韦芳芳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