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十六进入禁放期私放烟花爆竹者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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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9:44 石家庄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贾伟利)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2月13日(正月十六)22时之后,我市将进入烟花爆竹禁放期,禁放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经政府批准的庆典活动除外)。 如发现私自燃放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1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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