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案“二号人物”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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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9:56 扬子晚报 | |||||||||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发行案“二号人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大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汽车租赁业务、选择汽车供货商的职务便利,疯狂索贿受贿人民币800余万元,并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共计人民币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的帮助,于大路还曾通过胡刚(胡楚寿之子)给予胡楚寿人民币3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大路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于大路所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被告人还能够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故对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于大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王文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