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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治精神病人警方出台相关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1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颜妍)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西安市强制收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病人办法>的若干规定》,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执行。

  据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的抽样调查推算,我市约有各类精神病人9万余人,其中肇事肇祸、危害社会安全的精神病人9000余人,占全市精神病人总数的10%左右。另有数百名精神病人流浪于社会。这些人在病态支配下有的杀父弑母,伤害无辜;有的放火、强奸、爆炸,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市政府曾于1997年1月9日发布了《西安市强制收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病人办法》。但由于其没有相应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出台,给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困难。这次《规定》就是为了解决强制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如明确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管理部门和执行场所;强制医疗对象在住院期间死亡后如何处理等等。

  《规定》还明确了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强制医疗:有杀人、放火、强奸、爆炸等危害行为的;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影响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对强制医疗的实施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规定》说,有工作单位的先由工作单位支付,然后按有关医疗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负担。个人无力负担的由监护人负担。无监护人且个人无力负担的,由批准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报同级财政部门列支。精神病人参加医保者,按医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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