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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花钱“买”了140多万元彩票泰安三名彩票管理员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15 检察日报

  本报泰安2月10日电(通讯员胡爱精 张振龙 李丽) 彩票市场管理员刘立民伙同两名彩票投注站负责人王增玉、裴延东,从彩票投注机上打出价值140万余元的彩票却不付款,结果是发财梦未圆,却换来了一副冰凉的手铐。近日,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起诉,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刘立民、王增玉、裴延东有期徒刑九年、五年和四年。

  去年5月8日,泰安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发现,该市岱岳区山口镇和马庄镇两个投注站售出了大量彩票,却没有把彩票销售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刘立民等人“空投”套购巨额福利彩票案浮出水面。

  今年28岁的刘立民是泰安市岱岳区人,2004年6月与泰安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签约,担任岱岳区彩票市场管理员。法院查明,2005年4月14日至5月9日,刘立民利用管理泰安市岱岳区福利彩票市场的便利条件,不交纳投注金,多次指使山口镇投注站负责人王增玉为他打印出94张总金额73.36万元的彩票,指使马庄镇投注站负责人裴延东为他打印出73张总金额67.44万元的彩票,以期通过这种“空投”方式赢得中奖机会,并在中奖后再付清购彩票的欠款。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刘立民系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他通过“空投”套购彩票,致使国家应收彩票款一时无法收回,其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仅将刘立民一案移送岱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涉案人员身份特殊,作案手法特别,岱岳区检察院及时向泰安市检察院作了汇报。

  泰安市检察院认为:刘立民应聘担任泰安市岱岳区彩票市场管理员,王增玉、裴延东与彩票管理中心签订了彩票销售管理协议,系彩票投注站负责人,三人均系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均参与实施了套购过程,构成共犯,对犯罪嫌疑人王增玉、裴延东,也应依法予以追诉。至于“空投”套购行为的性质,虽然看似没有实际占用任何彩票款项,但每一张遭非法“空投”的彩票,均对应着相应的款额,不在打印出票同时支付相应款额,而妄图拿将来可能获得的“大奖”来“补漏”,这实际上是将应付的那部分拟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彩票资金挪作了个人投注之用,应当认定为涉嫌挪用资金罪。对于三人犯罪的数额,泰安市检察院认为,投注站与彩票中心协议代售彩票,投注站所应得的站点代销费,应属其合法收入,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三人共“空投”套购福利彩票140.8万,扣除7%的站点代销费后,三人共计涉嫌挪用资金130.9万余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05年11月22日,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立民、王增玉、裴延东犯挪用资金罪,向泰安市岱岳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规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作出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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