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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涉三罪坦白立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15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2月10日讯(王文波)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大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大路先后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会部主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04年8月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设备供货商,收受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1999年8月,因深圳亚捷公司未能承揽到农发行3亿元设备租赁业务,于大路遂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杰(已被判刑)共谋,以“支付竞争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租赁业务的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安索要贿赂款人民币400万元(已另案追缴)。接着,于大路又先后收受海南瑞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君良贿赂款100万元、中电租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贿赂款259万元。于大路还多次挪用农发行资金共计人民币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现该款已全部退还)。

  1998年底,于大路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已被判刑)的帮助,通过胡刚(胡楚寿之子)给予胡楚寿人民币30万元。后来,当上级有关部门到农发行考察后备干部时,胡楚寿推荐了于大路,并为其任农发行行长助理提供了帮助。

  法院认定,于大路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他还能够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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