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用公款等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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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16 长沙晚报 | |||||||||
本报北京讯 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大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于大路,男,51岁,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大路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于大路所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依法亦应惩处。鉴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被告人还能够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故对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同时,一中院还采纳了于大路及其辩护人关于于大路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请求法庭减轻处罚;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于大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新京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