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近日下发通知 要求2月份内完成电煤合同签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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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20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尚未签订合同的部分重点煤炭、电力企业,必须在2月份内完成全年电煤合同和运输合同签订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提出这样的要求。 通知说,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作用的要求,推进在政府监控条件下放开电煤价格
通知强调,在保证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煤、电企业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鉴于多年形成的电煤“重点合同”价格与“非重点合同”价格存在一定差距,适当提高“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也有其合理性。 “对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因未签订电煤供货合同或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导致煤炭供应中断、影响电力生产供应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