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事关万家物管条例月底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24 青年时报

  说起小区里的物业管理,可能你有很多话想说。怎样规范物业管理,确实维护业主的利益,已经初审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目前进入立法听证阶段。

  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立法听证会将于2月28日上午在杭州举行。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丁祖年介绍,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考虑到这部重要法规草案关系到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就法规草案中的有关问题,首次联合举行立法听证会。

  这次立法听证会确定听证陈述人16人,听证旁听人名额为25人至30人。

  报名从现在开始,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方式。报名信函寄至杭州市省府路8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310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至0571-87057965;网上报名请发电子邮件至lifajianyi@tom.com,并在主题中标明“听证报名”字样。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报名截止时间为2月20日17时。

  小区供水供电设备应否归业主所有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及维修养护责任应如何确定为宜?

  2、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明确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产权及维修养护责任归属于相关专业单位?

  就此问题的相关立法调研意见:

  1、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由房产开发商投资建设,而业主在购房时包含了这些价款,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应属于业主共有。

  2、根据产权归属原则,谁拥有所有权,谁就应当负责维修。如果业主拥有所有权,维修责任就应由业主承担,反而不利于业主权益的保护。因此由相关专业单位取得所有权是合适的。

  3、草案可以不明确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而直接规定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涉及房屋安全,能装修吗

  

  1、对涉及房屋安全特别是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装修行为,是设定行政许可还是直接作禁止性规定为宜?

  2、是否需要对非住宅装修设定行政许可?

  就此问题的相关立法调研意见:

  1、对于不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由业主自己决定。但对涉及房屋安全,特别是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装修行为,政府有必要进行事前管制,设定行政许可。

  2、对上述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应当直接设置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者予以处罚,而不应规定经过许可后就可以进行装修。

  3、应当区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立不同的装修管理制度。非住宅,如宾馆饭店等涉及到公共安全,应当加强事前管制,设定行政许可;而对住宅装修则应体现便民精神,通过事中、事后监督进行管理,不宜设定行政许可。

  业主不投票能否算作同意多数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目前我省规模较大、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小区比较多。不少小区很难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对小区业主生活安定造成很大影响,建议条例明确规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

  听证题目:

  1、该建议是否适当、可行?

  2、如果作此规定,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本报记者 祝荣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