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2月份完成电煤合同签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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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0:41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记者刘铮)“尚未签订合同的部分重点煤炭、电力企业,必须抓紧工作,在2月份之内完成全年电煤合同和运输合同签订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提出这样的要求。 通知强调,“对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因未签订电煤供货合同或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导致煤炭供应中断、影响电力生产供应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当事
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1月份在济南举行。在这次衔接会上,发展改革委提出,在保持电煤价格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取消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由煤、电双方自主确定交易价格。但由于价格问题上的分歧,部分重点煤炭、电力企业没能在会上签订电煤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