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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上指名骂同事被指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3:24 上海青年报

  在个人博客中用文字发泄工作中产生的不满,这个虚幻的网络空间已成为小邱缓解工作压力、调节负面情绪的唯一途径。原以为设置好密码的博客文章只在自己私人范围内可见,可同事近日的一个电话却让他尴尬万分———由于疏忽大意,忘记加设密码,一篇指名道姓并用了诸如“贱人”、“卑鄙小人”等带有侮辱性质的字眼的日志被对方搜索出来。气愤之余,对方要求小邱不仅要删除日志,而且要在其博客中具名撰文道歉。

  本版撰文 戴劲 绘图 龚滔

  习惯博客写日志发泄襊

  小邱去年6月在中国博客网上注册了自己的博客,就职于一家公关公司的他每天不仅要面对各种客户,还要与同行甚至同事展开明暗竞争。生存压力非常大,在外受了气只能强颜欢笑,回到家小邱将工作中的种种委屈都写进个人博客内以此发泄。

  小邱坦言,每写一些文字都是一次理清思绪的过程,很多问题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重新理解。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个人博客已成为安抚小邱紧张情绪的港湾。

  成绩被埋没心存怨气襊

  去年年底,公司承接了大量的商务活动,小邱和他的同事小文(化名)共同负责其中的两个项目。“活动方案是在我们两人的商讨下拟出的,经过几番修改后得到公司执行并有不错的效果,可年终总结的时候,我们两人在该次活动的业绩评定上差别很大。明明是我的主导策划,可不知为什么,功劳却被他一个人揽去了。”随后的庆功酒会上,小文的“表现”让小邱更加恼火。“当着整个公司,他的致谢词里通篇没有提及我的名字,辛苦了两个多月,我却连个名分都没有!”小邱说。

  博客中称同事为“贱人”襊

  回家之后,小邱在博客上把他的愤懑心情写了出来,除了对这位搭档的“劣迹”进行了一次痛快笔伐,还连同往日与他在工作中产生的诸多不满都通通发泄在了日志里。小邱认定,自己未被公司褒奖是小文在上司面前耍了花招。于是,在文末小邱指名道姓地对小文进行了评价。小邱用了“贱人”、“卑鄙小人”等文字形容小文。

  “纯粹为了解气,为了让自己能好受一些。”小邱很快淡忘了这个日志。

  日志被搜出要求道歉襊

  谁知过了半个月,同事小文的一个电话让小邱陷入尴尬。原来,小文上网检索自己的主页时,搜到小邱的那篇日志。文中用了小文的真实姓名,并且还使用了诸如“贱人”、“典型的卑鄙小人”等侮辱性的词语。“如果加设密码我看不见,眼不见为净也就算了。但既然公开在网上发布,就要承担一切后果!”小文气愤地说。电话中,小文要求小邱删除日志,另写一篇日志公开道歉,以挽回对他造成的名誉损失。小文称,如果不是看在多年同事的分上,早就诉诸法律了。

  小邱不同意道歉。“本来只是解气,可由于疏忽闹成这样。日志可以删,但要写一篇具名道歉文章,我觉得没有必要。”

  ■各方观点

  可能侵害名誉但很难界定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认为,“博客”英文Blog的意思是“日志”而不是“日记”。“日记”属私人东西,而“日志”是可公开讨论的内容。既然是公开讨论的内容,那博客就无法等同于个人日记,须接受法规和相关道德准则的约束。其次,博客上写日志并不能随心所欲。对公开发布侮辱、诽谤他人信息的、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损害的行为,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从传播范围和名誉损害程度上很难界定。

  博客网站应删除此类信息

  小邱的网络日志被同事认为是对其有侮辱性质,损害其个人名誉权,那相关博客网站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汉华律师认为,任何网站在用户注册时都会明列出一个网络协议,其中对注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约定。用户选择同意注册,即是达成约定。按照规定,博客网站属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上网用户应对所发布信息负责,发现不法信息应立即删除。“不过,这种判断尺度并不明显,也无相关法律条文的细则规定,所以对网站进行责任追究的可能性不大。”朱律师说。

  博客中泄私愤须有限度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仇立平认为,博客以公共平台的形式出现,在其使用的方法上给了公众自由,但这个自由是有限度的。首先,在网络日志里发表任何言论都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其次,从私人空间的意义上来说,广大的网民更应珍惜这个相对自由的表达机会,公开的日志内容应符合社会规范的标准,部分日志可用加设密码的形式发表,只有共同维护这个新生的网络表达形态,才可能使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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