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出台性骚扰防治法违法者最高罚十万新台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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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8:0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香港二月十一日电 台北消息:遇到性骚扰不必再隐忍或投诉无门了!《性骚扰防治法》出台,有开黄腔、性别歧视等行为的人,情节重者将被罚十万元新台币或坐两年牢。 “中央社”今日即时新闻报道,台湾“内政部”表示,希望透过该法律,破除“黄色文化”,建立平等的性别观念。
报道中介绍,为补充《两性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的不足,《性骚扰防治法》去年完成立法,今年二月五日出台,除加强公共空间的防治措施,也加强雇主事前预防及事后处理申诉及调查责任。 “内政部”部长李逸洋表示,据统计,岛内八成妇女曾遭到各种形式的性骚扰,性骚扰防治法让法令规范更完备,扩大保护范围从校园与职场,延伸到公园、捷运、公车、戏院、餐厅、宗教场所、庇护所等公共空间,机关、部队、学校、机构也应负防治责任。 该法规定,对他人性骚扰者,由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权势或机会进行性骚扰者,罚款加重二分之一。 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也应防治性骚扰行为发生,获悉有性骚扰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例如民众在百货公司遭性骚扰,店员应提供协助,如果拒绝协助,百货公司将被罚款。 根据法条规定,性骚扰加害人必须负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包括金钱赔偿、回复名誉赔偿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