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重申禁止在公屋内饲养家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20:45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2月11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房屋署11日重申,在公屋居住的居民未经房屋委员会同意,在出租单位内饲养禽畜或牲口,属违反公屋租约条款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房屋署助理署长黎业祥11日表示,从13日起,香港禁止散养家禽修订条例生效后,公屋居民如未经许可而散养活家禽,均属违法,违者除可能被罚款5至10万港元外,还会被扣5分。他特别指出,房屋署将考虑对严重违规的租户终止租约。
根据香港2003年8月实行的“公屋清洁扣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屋居民违反了居住公屋所必须遵循的规定后,就会被扣分,而当所扣分数累积达到16分时,该租户的租约将被终止,并将被强令迁出公屋。 黎业祥说,到今年1月底,因在公屋饲养禽畜或牲口而被处罚的个案已近80宗,其中大部分均属未经登记准许饲养的狗只。 另悉,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减低香港暴发禽流感的风险,房屋署将加强清洁街市,以提升公屋的环境卫生。(完) 相关专题:禽流感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