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邻居违法建筑4人被判赔68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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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2:26 重庆晨报 | |||||||||
2004年12月,经万盛区青年镇政府及万盛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审批,陆久兵建房。修房过程中,邻居以陆修建的房屋遮挡了霍仁礼的大门,妨碍房屋大门采光、影响通风为由,强行阻挡陆久兵修建房屋。去年元月13日、18日,4人还两次强行将陆久兵已建好的部分房屋墙体推倒。于是陆将4人告上法院。 万盛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陆久兵修建的房屋已被确认为违法建筑,但对其建造房
重庆律师协会陶建律师:本案有3个法律关系。首先是违法建筑方是行政违法,其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应由其来取缔该违法建筑。其次是违法建筑产生的相邻权关系。由于违法建筑侵害了邻居不动产的采光、通风权利,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再次是个人无权私自强行撤除违法建筑,法律并未付于个人执法权。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澜杨野文创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