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并非承认教育乱收费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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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2:35 重庆晚报 |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这则消息引起了人们对教育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合法化”的担忧。很多人认为,对教育超标准和超范围的收费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从而“漂白”超标准和超范围收
其实,这种担忧源于人们普遍认为应税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来源的所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注重于宣传应税所得的“合法性”,给公众造成了“征税就等于合法”的印象,因而人们普遍认为对“非法所得”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但我国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比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在界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时所称的“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 税收学界有关人士认为,从严格的法理意义上说,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完成,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即便是对“非法所得”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税务机关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之内,并不等于就是承认了“非法所得”具有合法性。 在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认为“只有合法所得才应纳税”的时期。后来经过最高法院判例推定,在20世纪60年代明确了“非法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因此在美国,即使是偷来的钱也要申报纳税。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出通知,明确对赞助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可以看作是对非法所得具有“可税性”的一种认可。 因此,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并非让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税收在这个方面有所为。至于如何制止杜绝教育乱收费,则应是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做的事情。 据中国税务报 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