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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穿马路致人死也算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2:58 杭州日报

  上海一男子因乱穿马路导致他人死亡,被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有罪还是无罪,截然相反的专业观点左右着该男子的命运。最终,赞同无罪的观点一方出具的详实法理分析,说服了检察院撤诉。

  回放:横穿马路惹出人命

  从上海浦东新区昌里路小区到斜对面的德州二村,走人行横道线要多300多米,两个小区的居民为了方便,常常横穿马路。去年6月17日中午,孔祥生和几个朋友照常横穿马路。这时,右侧200米处有一辆重型卡车驶来,他们仍按往常步速穿越。可当孔祥生走到马路中间时,左侧飞驰而来一辆摩托车,几乎贴着他撞上了对面驶来的卡车。十余天后,由于头部、胸部严重损伤,摩托车驾驶员林某不治身亡。

  事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孔祥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非人行横道线穿越马路,属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属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驾驶重型卡车的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检察院对孔祥生提起了公诉。这在上海尚属首例。

  争论:有罪无罪三种意见

  乱穿马路还会被判刑?孔祥生被起诉的消息让附近居民连说“想不通”,孔祥生的父亲更是不解:“一个人能保证一辈子不犯罪,可没法保证一辈子都不乱穿马路,怎么会被判刑呢?”

  孔祥生究竟有罪与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众多法学专家中,也引起了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孔祥生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孔祥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判定孔祥生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孔祥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孔祥生穿越马路时已观察到了左侧路况,说明其主观不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因此纯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孔祥生不构成犯罪。全程参与了该案讨论的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宪权认为,一般来说,在距离横道线一定范围内,行人必须从横道线穿越马路,否则就属于违反交通规则。但是,去年6月17日案发当日,我国法律均未对行人穿越马路作出禁止性规定,上海市地方法规当时没有作出类似规定,因此他具有通行权。

  他还认为,在这一起事故中,摩托车车主违章在快速车道驾驶,从现场摩托车倒地刮印长7.6米的情况来推断,摩托车主未采取任何刹车、避让等制动措施。而孔某是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穿越马路,从违反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摩托车主的过错程度重于孔某,摩托车主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说法:乱穿马路确可获罪

  第三种意见详实的法理分析说服了检察院。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依据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据了解,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为一年,一年内检察院随时都可以取消取保候审,届时将意味着案件结束。但是,孔祥生依然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这一次孔祥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今后行人乱穿马路就不会构成犯罪。”刘宪权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没有限制,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以构成责任主体,就是说行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如果行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导致一人以上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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