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法力度 保护公用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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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3:38 新文化报 | |||||||||
日前,长春市民隋志华给本报打来电话,建议长春市应颁布地方法规,重罚破坏、盗窃、收购下水井盖的人。“公用设施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安危,只有重罚偷盗者,才能保证公共安全。”隋志华强调。 针对这条建议,长春市建委市政处有关人士说,去年下水井盖被盗现象大幅减少,“我们每年都为下水井盖投保,前年保险公司为此赔付30万元,去年赔付金额减少到18万元
尽管井盖丢得少了,但市政处人士指出,路灯照明器、电缆等公用设施被盗现象仍然严重。据统计,去年长春市区内的路灯、井盖等公用设施因被盗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达到200万元。“这些公用设施被盗或被损坏后,造成的间接损失往往更大。比如,井盖丢了,行人或汽车可能陷进去;路灯被毁,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这方面的损失很难计算。” 为什么总有人打公用设施的主意?市政处人士认为,隋志华提出的建议有道理,根源就是因为惩治得太轻,“一个井盖价值200多元,被人偷了,即使抓到也没办法量刑,往往罚点钱或关一宿就放了。这样的惩治力度,很难堵住这个口子,无形中滋生了一些惯犯。”他说,国内有城市针对这种情况,出台地方法规,“他们规定,涉及偷盗公用设施,需要追究的不只是偷窃行为,还要问责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做到重罚、重判。长春市的确应该研讨,能否出台一部类似法规,保护公共安全。”(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