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重点项目发生污染事故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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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5:4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永红 实习生杨舒林)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实施。重点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都将取消重点项目资格。五种情况将“取重” 《办法》规定,要建立省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重点项目出现下列5种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年目标考核结果,未按年度
影响建设要“问责” 同时,《办法》还特别规定,省、市(州)政府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侵占、截留、挪用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省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在对省重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核准),影响项目实施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省重点项目实施的;违反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擅自对省重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据了解,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今年四川省共确定重点项目计划300项,工程总投资规模8367亿元。其中,计划竣工投产60项、争取开工6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