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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扰民出事故 重点项目要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5:4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本报讯 (华西都市报记者李永红实习生杨舒林)四川重点项目的规范和管理将进一步加强。昨(11)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实施。重点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都将取消重点项目资格。

  300项重点项目获“关照”

  据了解,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今年四川省共确定重点项目计划300项,工程总投资规模8367亿元。其中,计划竣工投产60项、争取开工60项。在具体项目安排上,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与增加产业投资,并向农村及社会事业倾斜。

  根据《办法》,凡国家在川重点项目,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骨干项目均属于省重点项目。省、市(州)政府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对省重点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种情况将取消“重点”资格

  《办法》规定,要建立省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重点项目出现下列5种情况之一者,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项目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年目标考核结果,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要“问责”

  同时,《办法》还特别规定,省、市州政府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侵占、截留、挪用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省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在对省重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核准),影响项目实施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省重点项目实施的;违反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擅自对省重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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