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应按城市标准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7:41 潇湘晨报

  本报昨日刊发《户口决定生命价格?》一稿,讲述死者蔡佑兰因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少得12万元的事件,在读者中激起千重浪,许多读者打来电话,纷纷表达看法,除了表示对受害人的同情和声援,读者们还表达了几乎一致的观点:户口决定生命价格是不合理的。全国十佳律师秦希燕接受记者采访时,全面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此案赔偿应按城市标准算。死者蔡佑兰的代理律师王剑拟定了申诉文书,准备下周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

  读者

  户口决定生命价格不合理

  昨日上午,本报热线部的电话响个不停,许多读者打来电话,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今年65岁的欧阳德清,家住宁乡县城关镇,原为某厂矿党委书记。在电话中,他激动地说:“因为死者是农村户口,就少赔12万元,很不合理。”

  在长沙某广告公司上班的钟伟文感慨地说:“作为这个国家中最大的群体,农民由于法律上的限制,缺乏必要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相关资源。在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情况下,更有赖于从法律层面对农民利益加以保护。”

  “按照户口决定赔偿金的数额,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许多读者在电话里表达的心声。

  也有市民认同二审判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民认为,由于死者农民的身份,使二审判决有些不近人情,但这种判决的法律基础并不是针对农民的特定身份。同样的案例,在北京与长沙两个城市之间,执行的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专家

  此案赔偿应按城市标准算

  首届全国十佳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全面表明了他的观点。秦律师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死亡赔偿金等的计算标准到底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按照我国传统做法,通常以某个人的户籍登记是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来确定其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现实生活中,由于城乡差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标准不同,这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

  但秦希燕强调,户籍制度也不能绝对化。持有城镇户口的人与城镇居民、持有农村户口的人与农村居民不能简单画等号。而且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也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可见,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机械地按公民的户籍地来确定其居住地。

  蔡佑兰1995年便来长沙跟随儿子李朝晖居住,且一直居住在长沙,在长沙市区生活、消费,蔡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区,长沙市区依法应视为蔡的居住地。由于她早已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其消费性支出与城市居民一样,早已按城市的标准在消费。秦希燕认为,蔡佑兰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其住所所在地居民——长沙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标准计算,而不应按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这样更加符合立法本意,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

  下周将去法院申诉

  受害人的代理律师王剑赞同秦希燕的观点,他告诉记者,受害人蔡佑兰已在长沙居住超过10年,其消费水平、生活状况完全等同于长沙居民,长沙市中院的判决显然忽视了这个情况。他已准备了申诉材料,下周将递交长沙市中院,如果在长沙市中院申诉失败,他将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本报记者 袁名清 龚芳柳 实习生 郑 辉 刘文倩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