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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需防“过期作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9:37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李茜】日前有报道称,去年上海超出10%的劳动争议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专家指出,这一数字反映出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即劳动者对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由于各种原因常常未能及时申诉,待到打算诉诸法律时,却不知已经超出法定时效,失去了维权的机会。为此,市劳动保障部门昨天发出特别提醒: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忽视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以免使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过期作废”。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劳动维权出现“过期作废”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内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等到明白过来已为时晚矣;二是部分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虽然有些疑惑,却又没有及时提出。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只能在离开单位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

  为此,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要及时举报、申诉,不要明知用人单位“欠薪欠保”,依然选择“追薪拖到年关”,这种不明智的做法很可能吃亏。还有的劳动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超过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仍可以再告到法院。但专家指出,劳动者此时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只是诉权而不是胜诉权,法院还很可能因超出申诉时效而驳回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的权益的确受到侵害,理应受到保护,也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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