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到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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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15:4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记者朱玉)新华社12日受权播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成为必须措施。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条例同时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