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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应放置安全套 服务人员应该定期体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16: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国务院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 违例者最高可吊销执业许可证

  据新华社今日11时30分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
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条例》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条例》特别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根据《条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条例》明确,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条例》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根据《条例》,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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