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艾滋病防治条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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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5:18 山西日报 | |||||||||||
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据新华社电 新华社12日受权播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条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
条例附则中特地对吸毒成瘾的药物维持治疗予以专门说明,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卫生部、公安部等于2005年联合启动了128个美沙酮门诊和91个清洁针具交换试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链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据新华社电)(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