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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鉴定费不用个人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7:4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周艳涛)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这是记者昨日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据了解,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出台了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新标准。新标准规定:省、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对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企业内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得收取鉴定费。职工因工负伤(含患职业病)或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鉴定费,市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00元收取鉴定费。

  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原鉴定单位承担。

  该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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