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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3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00 汉网

  ■不得歧视艾滋病人 患者享有婚姻就业入学等权益

  ■严禁医疗机构拒诊艾滋病人和感染者

  ■政府部门防艾不力将受处罚

  ■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必须放置安全套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可公开感染者信息

  ■艾滋病防治纳入学校课程

  ■鼓励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新华社12日受权全文播发《艾滋病防治条例》。

  《条例》共分七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条例》六项规定严防艾滋病

  据新华社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预防控制制度是建立完善的艾滋病防治体系的关键和基础。为了使各项预防措施能够得到切实落实,在总结国内外预防艾滋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艾滋病防治条例》在六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三是推广使用安全套,推进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干预措施作为制度予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四是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五是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六是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管理。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和人体血液制品等的,应当依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检疫。

  法律保护艾滋病人合法权益

  婚姻就业等不得歧视

  据新华社电 如何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权,并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平衡,是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过程中重点研究的问题。条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条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部门工作不力要处罚

  新华社电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第一主要困难是,部分基层领导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这一特点在市、县级尤为突出。

   公共场所必须放置安全套

  据新华社电 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成为必须措施。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条例同时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艾滋病防治纳入学校课程

  据新华社电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公布的资料,目前中国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4.1万人,与2005年最新评估结果感染者65万人相差约51万人,这从一个角度说明,对于艾滋病,大众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与防治工作需要有较大差距。

  “四免一关怀”制度化

  据新华社电 条例将“四免一关怀”这一政策制度化,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产妇采取关怀、治疗和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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