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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采供血和生产行为 加强对采或用人体组织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11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条例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
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管理。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和人体血液制品等的,应当依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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