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立案庭负责人:判后答疑不损害司法权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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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12 法制日报 | |||||||||
针对社会上对判后答疑制度存在的担忧和疑问,记者日前采访了一直关注此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是在预料之中的。目前,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地不少法院实行,应尽快统一和规范。 一、推行该制度是为了更好的树立司法权威
该负责人解释说,判后答疑不会损害司法权威,最高法院欲推行该制度是为了更好的树立司法权威。因为即便是一份公正的判决,当事人也有可能对晦涩的法律用语不理解,存在各种疑问,如若不作解释,司法公正是难以彰显的,司法权威也会打折扣。一份有瑕疵的判决则更需要通过答疑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进行补救,甚至通过答疑发现判决错误或不当之处,进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维护司法的公正,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因此,那种认为判后答疑会有损司法权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至于法院的判决“不容质疑”的说法只是一种美好愿望而已,这种观点较长时间内,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同。 另外,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未必都能成立,的确有些是因为私利丧失而不满,但这毕竟属于少数。即便此类情况,无论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还是给予当事人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法官也是不能不管不问的,至少应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其服判息诉,而这也就恰恰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二、不会导致法官释明权后置 大多数信访是因为法院审理程序有瑕疵、当事人权利未得到平等重视甚至对法官行为的合理怀疑引起的。法官有义务进行说明,否则就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就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这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宗旨是不相适应的。 同时,因判后答疑制度而简略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等相关问题的释明,可以不重视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充分和完善,这是对判后答疑制度的误解,也是对审判工作的不负责任的表现。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或者判决本身存在瑕疵,这些是导致信访产生的根本原因。过去,以法院立案法官为主来接待当事人初次来访的做法,成功率较低,出现重复上访、缠访、上访老户。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确立原主审法官为主来回答当事人初访提出的有关问题,是最具有说服力的,主审法官更容易发现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判决可能存在的错误,有利于改进审判工作,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感。 三、达到息诉、息访的良好社会效果 该负责人明确指出,认为判后答疑制度影响审判整体效率的说法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效率是公正的应有之意,没有公正,民心不服,再高的效率又有何用?那种只顾效率,只顾判决,不顾质量、不顾效果,片面追求结案率的做法如同单纯追求经济数字,不顾效益和环境一样,是好大喜功的“表面秀”,不符合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观,是极其有害的。 一些法院案件数量多,有些法院法官每年要结上百起案件也是实际,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深思和解决,一是法官有无必要审判那么多的案件,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没有,功能发挥得如何?二是公正、效率、效果三者是否应兼顾,如何掌握其平衡,法官的思想中对此是否有足够重视,如果顾此失彼,真正原因何在?解决好这样两个问题,判后答疑也将畅行无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