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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火车晚点造成乘客损失铁路该不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49 新华网
评论:火车晚点造成乘客损失铁路该不该赔偿

  毛家兴认为列车晚点耽误了他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将西安铁路局及西安铁路局西安车站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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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火车晚点造成乘客损失铁路该不该赔偿

西安火车站


  本报讯 虽然所乘列车晚点令人十分懊恼,但大多数国人已经习已为常。然而,西安一名“较真儿”的律师却因列车晚点把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虽然索赔金额只有9元1角钱,但这件事还是引起了当地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毛家兴向记者展示民事判决书西安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家兴购买了2005年10月21日16:48西安开往镇安的4774次列车车票,但这次列车却晚点1小时32分。毛家兴对记者介绍说
,当时他只是要求西安铁路局及火车站解释列车晚点的原因,不料却遭到无理拒绝及恶语中伤。毛家兴认为,列车晚点耽误了他的工作,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将西安铁路局及西安铁路局西安车站起诉到法院,提出了两项民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判令两被告支付其违约金4元,并按照服务行业每小时4元多的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其误工赔偿5.1元,共计9.1元。

  2006年月1月9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毛家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毛家兴承担。据了解,毛家兴不服此判决,已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上诉状,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目前,旅客因列车晚点与铁路部门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旅客鲜有胜诉的案例。2003年9月21日下午,旅客黄志宏在汉口火车站准备乘坐当天到浙江

义乌的K13次列车,但因该车晚点6个半小时,他选择退票,同时要求火车站赔偿订票费10元及其他损失100元,但被站方拒绝。

  然而,我国铁路方面也有过对受晚点影响的旅客进行赔偿的先例。2005年2月18日凌晨零点左右,在南京火车西站,14名旅客因列车晚点2个多小时而拒绝下车,坚决要求铁路方面向他们赔礼道歉,并提出赔偿要求。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僵持,铁路方面最终向每位旅客支付了200元,并派专车把这些旅客送回家中。

   铁路部门自己审自己是否公正?

  在审理该案的法庭上,西安铁路局表示,不否认运输合同的成立,也不否认晚点的事实。造成列车晚点的原因是10月20日电气化铁道接触网发生故障,该车套跑的N355次从西安站晚点发车,导致应于10月21日16:08到达西安的N356次晚点到达1小时。由于旅客还需乘降,最终4774次列车晚点发车1小时32分。晚点后,西安火车站已及时按铁路规章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向旅客进行了通报,并代表铁路部门向旅客诚恳道歉,同时加强了服务工作,已履行了义务。

  西安铁路局还认为,《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均没有关于列车晚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规定。毛家兴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车票属于标准合同,铁路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按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民法通则》的条件。

  西安火车站则表示,毛家兴应起诉西安铁路局而不是西安火车站;另外,对于是谁对他“无理拒绝、恶语中伤”,毛家兴应当举证说明。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毛家兴购票乘坐列车,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铁路法》第72条规定,“本法所指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据此,与毛家兴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的是西安铁路局,因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毛家兴应起诉西安铁路局,而不宜起诉西安火车站。

  西安铁路局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铁路法》的规定,保证旅客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乘车、正点到达。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是铁路运输企业与不特定的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受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程调整;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如果列车晚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否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尚无规定。因此,毛家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毛家兴在诉状中所称遭“无理拒绝、恶语中伤”一情节,法院认为,因毛家兴未提供相应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法院不予确认。

  对这样的结果,毛家兴表示“完全在意料之中”。他向记者打了这么一个比方:金庸笔下的武侠人物周伯通有一门“左右手互搏”的功夫,而现在铁路营运部门和监管部门用的也是这门功夫。铁路法院与铁路局同属一个部门,目前的这种机制,使得监管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产生效力。

  另外,毛家兴表示,他所依据的《合同法》以及铁路部门的《铁路法》虽然有普通法和特别法之分,但二者并不冲突,而是可以起到互相补充的作用。况且,《铁路法》在其颁布后的十余年中也在进行一些修订和完善,这都是和老百姓法制意识的增强以及整个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的改善相联系的,铁路部门应该借此机会来修正相关法规。他相信自己的要求依据法律是有理有据的,因此他会继续提出上诉。

  如何彻底解决有关列车晚点的纠纷?

  春运期间的西安火车站西安铁路局虽然胜了官司,却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在一审胜诉后并没有感到轻松,也不想再多谈。法院判他们胜诉,说明他们是依法办事,是没有错的;但目前列车晚点确实是个大问题。我国人口众多,铁路营运线少,全国7万多公里铁路,每人平均只有5厘米的铁路线。尽管铁路部门一直在为“正点”努力,但晚点仍不可避免。旅客们对此有意见,但他们确实也无可奈何。

  铁路部门的这种无奈,即使在铁路部门之部也有人表示理解。有人在谈起南京西站因列车晚点对旅客赔偿一事时表示,铁路部门虽然坚持“以人为本”,顾全大局,满足了部分旅客的要求,但给旅客补偿却是违反规定的,因为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部门的规章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这个“口子”一开,肯定会给铁路部门的工作造成被动。更有人认为,旅客以这种方式“

维权”已经扰乱了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有关部门甚至可以追究其责任。

  毛家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自己更深层次的诉求。他说,仅一审的诉讼费、交通费、文书费用等,自己就已花了300多元,还不包括自己时间和精力上的损失;二审要在郑州开庭,费用更是不菲。所以,要求9元1角钱的赔偿并不是他打官司的目的;他是希望借此来为铁路部门目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提个醒”,同时也希望这样的公益诉讼能唤起更多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

  对于毛家兴进行这样的公益诉讼,也有人表示了担忧。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宜之表示,仅仅从此案来讲,关键在于目前有关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铁路营运单位和监管部门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来执行,通过诉讼程序是很难将其驳倒的。诉讼虽然会对有些个案能够奏效,但一般来说,采取这样的途径是有其局限性的;官司能否胜诉都不会有很大的意义。而启动公益诉讼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很有可能会激发公众对某一个问题的浮躁心理,无益于从根本上推动社会法制进步;而且万一诉讼失败,作为旅客的普通群众会因此更加丧失信心。

  郭宜之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以通过有关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形式,或是由媒体推动展开讨论,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发表意见;通过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最终完成对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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