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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处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处罚(图)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例》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该《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解读一

  国家鼓励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强调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基层组织和公民团体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就此《条例》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亦指出《条例》制定时在这方面的突破。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解读二

  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到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成为必须措施。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条例》同时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解读三

  开展对吸毒人群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条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条例》附则中特地对吸毒成瘾的药物维持治疗予以专门说明,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卫生部、公安部等于2005年联合启动了128个美沙酮门诊和91个清洁针具交换试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解读四

  政府部门宣传不力违反《条例》将受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第一主要困难是,部分基层领导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这一特点在市、县级尤为突出。

  解读五

  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公布的资料,目前中国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4.1万人,与2005年最新评估结果感染者65万人相差约51万人,这从一个角度说明,对于艾滋病,大众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与防治工作需要有较大差距。

  解读六

  医疗单位不得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如果因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卫生部了解的情况,目前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社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解读七

  不可擅自公开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条例》还规定了违反以上规定后的处罚举措: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后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者吊销其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理。

  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最新评估显示,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

  解读八

  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家属合法权益受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同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条例》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四免一关怀”政策

  “四免一关怀”中的“四免”分别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指的是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新闻链接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近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为何要制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称,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比较特殊和复杂,《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问题。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防治工作整体思路我国在制定《条例》时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第一,艾滋病的传播,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第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第三,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相协调。第四,加强宣传教育。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针。第五,处理好保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与采取控制措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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